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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测过程分析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主要因素

来源: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179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活。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愈演愈烈使得环境监测 的任务量不断增多,同时对监测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是整个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是提高环境保护能力的重要基础。笔者从采样质量、测试系统和仪器、测试环境、分析方法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了目前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并从减少分析误差、采样、质量控制、趋势综合分析等方面提出了提高监测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采样质量

环境样品采集过程的质量控制是监测工作的薄弱环节。样品采集过程中采样点的布设、采样的深度与厚度、样品的储存方法、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采样质量。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周边环境、地理位置、天气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按照理论上的要求布点,只能因地制宜地选取其他点位来代替。在这种点位布设不规范、具有一定程度随着性的情况下所采集的样品,测得的数据显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测试系统和仪器

【环境监测仪器】是环境监测质量的基础和技术支持,而我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多是中小型企业生产,产品基本集中在中低档的环境监测仪器,远不能适应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样品分析过程中仪器设备会给分析结果带来误差。其一,来自仪器的计量性能,如灵敏度、分辨力等。如用分析天平稳重时,分析天平本身有一定的精度,所以存在一定的系统误差。其二,分析所使用的仪器是否进行定期校准和计量认证,分析人员对仪器的调试、使用能力如何等因素都会影响分析结果的质量。


测试环境

贵州检测样品的测试过程中对湿度、温度、灰尘、噪声、振动等环境因素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测试大气中二氧化硫含量时所用的甲醛缓冲溶液吸收一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a)要求测试温度是20左右,但有些实验室受经济条件制约无法予以保证,使分析结果受影响。


分析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环境的监测分析方法的相关体系的框架。不过,由于监测方法的渐渐深入、监测的领域在不断地拓展、监测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环境的监测分析方法体系还需要提高与完善,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关于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建立标准的、中国式的环境监测分析的方法体系。样品分析方法不是的,应优先选取国家标准方法或与之等效的方法。任何一个监测方法都有局限性,如:适用范围、允许限量、干扰物等。但由于人员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实验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存在选取方法不当的现象。另外有些分析方法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水质采样方法、样品前处理方法比较薄弱。因此分析方法选取不当,都会影响监测结果质量。


人员素质

贵州检测机构基层环境监测工作,是环保事业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为环境决策提供技术监督、技术服务上的支持。环境监测采样、分析、质控等人员操作技能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工作态度的好坏都会影响监测结果的质量。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环境监测能力的强弱。当今,我国基层环境监测部门面临着监测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业务水平跟不上时代环保的需求,这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工作效率的提高。


企业自行验收工作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对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时间节点:竣工后6个月内,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

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意见

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意见内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自行验收不是自由验收

根据新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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