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了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对实施后新发布的分析方法标准的采用做了相应要求,贵州环境监测大致分为3种情况:
1.适用性满足要求的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相信很多环保人都看过这段文字。
近几年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都对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有了上述规定。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提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2.明确适用本行业的
“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检测方法标准”。如此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也挺多的,如:
1)《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7)《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8)《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3.暂以标准附录形式发布的
“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附的附录方法只适用于该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

相关文章
- 贵州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如何管理2018年07月12日
- 贵州环境监测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定的?2018年06月15日
- 贵州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意义2018年06月14日
- 哪些贵州企业需要进行贵州环境监测项目?2018年06月14日